中国大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中国大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相关信息,提高企业透明度,加强公众监督,促进依法治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关于全面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18〕112号)及《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承担公司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部(党建工作部、纪委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综合部(党建工作部、纪委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建立健全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体系,制定修订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在公司官网信息公开专栏最终发布已审定信息;负责定期组织信息公开人员培训;负责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负责完善和实施涉及信息发布的公司新闻发布等制度;负责公司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的整体技术设计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公司宣传画册中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并开展风险评估,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基本信息:公司历史沿革、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
(二)员工招聘及评价:公司招聘公告、职称评定等信息材料;
(三)各类评审会议信息:评审会议通知
(四)其他公开信息:
1.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员工招聘、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3.办公地址、通讯电话;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或向利益相关方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公司联合其他机构发文,其他机构联合公司发文,需与相关机构沟通一致;
(二)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单位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官方网站是公司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公开形式、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司官方网站集中发布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还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公司官方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企业重大信息及业务动态;
(二)公司所属年报、宣传册等经公司审核批准的方式公开发布公司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遵循“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公开、不公开)。
(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对送公司之外机构会签的信息,各起草部门须请会签信息拥有主体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涉及公司之外机构的,应事先沟通一致。
(三)公司各部门分别为公司信息公开各审核环节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各自审核环节。
(四)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信息一致性、风险性、保密性进行审核。其中,一致性审核即保障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公开的信息须与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已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一致。风险性审核即需要在公开前排除涉盈利预测、上市公司敏感信息、未决诉讼案件及取得与公开过程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披露风险。保密性审核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大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查。
公开信息不得涉及标注密级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信息以及标注“内部资料”的信息,国家安全、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和公司重大任务、重要项目等敏感信息,且公开该信息不得违反与相关方达成的保密协议或条款的约定。
(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的程序性、形式性进行审核并确认。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重大信息应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党建工作部、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